食品工程学院实训室危险废弃物移交规范制度
一、目的
为了加强我院危险废物的处置管理,防止污染环境,实现危险废物处置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废弃危险化学品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二、适用范围
凡是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废弃危险化学品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废弃物及其污染物均属于危险废物。危险废物的转移和处置需严格按照本规定进行管理。
三、移交管理规则
(一)禁止将危险废物与非危险废物混合贮存。危险废物需严格按照特性进行分类贮存,禁止不相容或产生化学反应的危险废物混合贮存。
(二)负责危险废物的收集、分类、标识和数量登记工作,按规定包装危险废物,填写《实训室危险废物台账》,定期将电子版和纸质版表格汇总后交至校办存档入册。
(三)定期将实训室产生的危险废物转移到危险废物暂存放处,过程中须确保不扩散、不渗漏、不丢失。
(四)定期按照环保局的相关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将危险废物转移到具有处置资质的公司,危险废物转运过程须在校保卫处的保卫下有序进行。严禁个人擅自转移、处置、丢危险废物。
(五)登记制度
1、实训室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性质、数量、浓度、转移(或综合利用)去向、危险废物的贮存、利用场所,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如实进行登记。
2、危险废物的产生数量、去向必须有严格的台账记录,记录危险废物产生和流向情况,杜绝危险废物非法流失,确保合法利用或处置。